开户指南

  • 1打开洪泰财富官方网站(www.hongtaicaifu.com),完成注册登陆后,点击"会员中心"菜单项"账户管理";

  • 2进入“开户”页面,输入银行卡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

    注:注册网站的手机号与银行预留手机号保持一致;

  • 3银行卡鉴权

  • 4补充个人资料

  • 5开户成功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销售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销售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 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 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可以由本公司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评级。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6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本公司代销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旗下代销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基于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有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匹配性意见,但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性意见仅供投资人参考,不表明是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说明

(一)为了加强销售适当性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本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评估、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备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的第三方基金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级服务。

(二)本公司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所明示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三)本公司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的出发点是:

1、基金类别决定基金的主要风险;

2、对成立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基金,按其历史业绩波动性对风险等级进行微调(新发行及成立未满三年的基金暂不进行调整);

3、对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基金,按其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对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微调。

(四)本公司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R5),中高风险(R4),中风险(R3),中低风险(R2),低风险(R1)五个等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类型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事前风险等级参考如下: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风险等级 产品参考因素
R1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 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2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3 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 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4 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 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
R5 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 三倍(含)以上杠杆。
注:
1、上述风险划分标准仅为参考因素,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因素和各项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具体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2、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至少为五级,风险等级名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R4、R5杠杆水平是指无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产品杠杆水平。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本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本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等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交易确认短信服务;

(五)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六)电话咨询;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六、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基金销售开户、交易指南

1、开立我公司官网或app网上交易系统使用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所支持的银行账户;

2、登录我公司官网或app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业务;

3、输入个人身份信息以后,系统提示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划分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4、进行交易委托申请,如果投资人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基金产品(投资人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系统会提示基金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的风险;

5、投资人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经系统提示风险,投资人仍坚持购买的,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确认,投资人可选择继续交易或放弃交易;

6、等待交易清算确认;

7、查询交易是否成功。

七、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洪泰app后台留言等方式,对营业场所或网上交易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立刻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qingdao/

信访举报电话:0532-85799598、85798527

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址:http://www.amac.org.cn/index/

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

咨询热线:400-017-82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邮编:100033

3、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接收投资人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诉求,不接收信访、举报,具体包括:

(1)投资人在购买证券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进行投诉;

(2)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

(3)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政策或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使用方法:投资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拨打12386热线电话,免长途话费。拨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投资者所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概要》、公告文件(及其更新文件)等基金法律文件,请持续关注本公司官网/app公示的相关内容,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本公司向投资人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将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投资品种、期限为基础,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rc.gov.cn/pub/newsite)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index/)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本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本须知有关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或本公司业务情况的变化不时修订,相关修订以本公司更新为准。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App:洪泰财富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 8189 598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hongtaiwealth.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邮编:266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年 10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 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 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 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 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 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 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 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 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 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 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 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 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 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 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 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 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 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 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 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 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 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 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 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 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 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 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 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

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 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 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 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 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 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 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 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 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 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 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 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 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 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 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 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 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 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

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 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金投资风险告知函

尊敬的投资人:

您好!感谢您访问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平台,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可能会导致本金亏损。在您购买产品前,本公司特向您告知如下信息及风险,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本金亏损。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可能会导致本金亏损。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导致投资人出现本金亏损。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也可能导致本金亏损,它是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5、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QDII基金属于境外投资产品,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各类风险外,境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基金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6、基金网上交易的特有风险也可能导致投资人本金损失,投资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交易时,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错误、延迟、中断或停顿,有可能导致本金亏损。

7、本公司代销基金的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代销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8、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基于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有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匹配性意见,但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性意见仅供投资人参考,不表明是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9、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越高,其可能导致的本金亏损也就越大,请您在购买产品前认真了解该产品相关信息,关注产品风险与自身的匹配情况。按照本公司官网/app披露的匹配规则,当您所购买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超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本公司将通过系统提示的方式警示您风险不匹配的相关风险、请您确认相关声明内容,请务必仔细阅读、确认,谨慎决策。

10、本公司全部代销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概要、公告文件 (及其更新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投资人权益须知均在本公司官网/app进行了公示,请持续关注本公司官网/app公示的相关内容。关于限制投资者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请您重点关注基金合同的前言、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等章节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概要等的相应部分,确保在了解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前提下投资。

11、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在了解产品情况、风险收益特征,听取本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12、如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投资人本金亏损或者影响投资人判断,基金管理人披露后本公司将及时在公司官网/app进行公示,请持续关注本公司官网/app公示的日常披露事项,了解基金管理人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变化,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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